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545号
***、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9302.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02.80元予以划拨至剑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川08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