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22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均,男,生于1948年2月2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均与被执行人四川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