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6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学府路**城南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柳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盛源路颐高新天地乐淘城/div>

法定代表人:吴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冻结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6411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现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的银行账户××××××××××××中存款已满足冻结金额。2021年2月23日,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的银行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晋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