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60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盛源路颐高新天地乐淘城。

法定代表人:吴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学府路188号城南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柳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童友霞、袁晋云和人民陪审员张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童友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晋云主审。

审 判 长  童友霞

审 判 员  袁晋云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