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605号之四
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学府路188号城南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柳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盛源路颐高新天地乐淘城。
法定代表人:吴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履行期限内,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要求划拨其银行存款154万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以支付该案案款,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该款划拨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后解除对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万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并于划拨后解除对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友霞
审 判 员 袁晋云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