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8民初244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陵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坚,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12层3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盈峰公司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