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3972号
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
负责人***,系该单位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四段399号6栋1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冷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