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二路99号3栋2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高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5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盈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高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猎)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891民初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盈峰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猎头服务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协议载明乙方(被上诉人)江苏高猎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01号智地越界园11栋A座2层,在被上诉人自认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的情形下,原审驳回管辖权异议与事实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针对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后变更住所地的情形,应有签订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江苏高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人力集团猎头服务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江苏高猎登记注册地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5号楼505室,属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合同标注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标注地址系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