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3941号
原告:金牛区有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19幢1楼3号。
经营者:***,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系金牛区有富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冷宏伟。
金牛区有富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2018年9月18日,原告金牛区有富建材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有富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36元,由金牛区有富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