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263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常州景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9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778738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景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景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