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5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栋。
被执行人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
被执行人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31日受理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川xxx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
查封期限均为x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品儒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