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5执287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汇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46719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1778M。
法定代表人高振兴,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苏0585民初4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底前支付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苗木款532714元。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4564元,由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372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澄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