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2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46719X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汇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3290452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61号天金大厦20幢1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243650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家亮
审判员陈建
审判员戴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