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197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46719X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汇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0529.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福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牵涉多案,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本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名下无登记车辆,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33.00元(已交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曙明

审 判 员  陈 文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名扬

书 记 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