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778号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南充市顺庆区,现住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龙,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称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生,户籍地南充市顺庆区,现住顺庆区。
被告:李莉,女,汉族,1979年1月7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身份号证码:511302197901071423。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莉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