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3645号
申请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75万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