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5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302民初364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12月13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执行异议正在处理,暂不能扣划,扣留被执行人***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舞凤街道办事处的应收房屋拆迁款343223.35元,未实际发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车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709915.74元,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对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4、本院委托网格员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636175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636175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