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鲲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2民初3621号
原告:南充鲲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1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充鲲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南充鲲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充鲲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庞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