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4执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72336.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72336.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