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318475。
法定代表人:李祖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411287177。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31014426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79486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10083376369。
法定代表人:贺桂雄,该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友,该单位公务员。
上诉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导致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金涛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蔡林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祥伟
书 记 员 谷梓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