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37执保2号
申请人:**,女,1986年4月29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60549318475,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3层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22)川3437民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63284.31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63284.31元(已冻结1363284.31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天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