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37执保2号
申请人:**,女,1986年4月29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60549318475,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3层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22)川3437民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63284.31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63284.31元(已冻结1363284.31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天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