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执917号
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昌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244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剩余标的为22442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勇
审判员 胡宗华
审判员 包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