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90号
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318475。
法定代表人:李祖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加工厂,经营场所:仁和区前进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65PA37Y。
经营者:余学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国,系公司员工,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计1,757由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