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仁和某某加工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90号

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318475。

法定代表人:李祖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加工厂,经营场所:仁和区前进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65PA37Y。

经营者:余学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国,系公司员工,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计1,757由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