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1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祖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6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霖达公司应按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48号文件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办理手续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二审错误的适用新法。(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由于霖达公司没有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导致***建造师不能转注册,侵犯了***执业的权利,等于扣押了执业资格证书,***的损失与霖达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三)赔偿金额应当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赔偿标准,可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上月的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5月10日至11月16日共6个月为30000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霖达公司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了***因未完成建造师注册企业变更产生的相应损失?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第十九条规定:“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办法》虽然规定,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册建造师要求的变更注册;但并未明确聘用企业如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建设主管部门便不得办理注册建造师要求的变更注册。结合***在同样未取得霖达公司同意的情形下,仍然于2017年11月16日完成了建造师注册企业由霖达公司变更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证明霖达公司是否反对***变更建造师注册企业,与***所主张的未能变更注册企业所产生的损失之间,并无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关于霖达公司在收到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出的《关于核实***在岗情况的函》后,出具了不同意变更注册的意见,导致***未能完成建造师注册企业的变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