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155号
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迎宾路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MA77Q0AD8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提·**,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3#综合楼9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6568881058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奎屯市同济里26幢322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75元,减半收取计545.38元,由原告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热米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