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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5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3#综合楼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7日,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盛   安   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 *** 书 记 员 **努尔·**都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