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成、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3#综合楼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5月2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名下的银行存款75327.7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