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202民初2300号
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西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999734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3#综合楼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56888105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新华路水泥厂家属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F0U0XC。
负责人:***。
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密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