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新4223执1516号
沙湾县三道河子镇荣辰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荣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991.35元、执行费291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2796.35元(含执行费),剩余案款自愿放弃。至此,沙湾县三道河子镇荣辰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沙湾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24)新422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