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204执1318号
**、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的(2019)吉0204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吉02民终30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1739170.00元的给付执行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4日给付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执行款173917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被执行人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