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路为栋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1769号
原告:路为栋,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华,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潘立峰,该分公司地区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吉,该公司客服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宋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魁,该公司工长。
被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渤,该公司维修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路为栋诉被告谢祥奇、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被告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巢公司)、被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为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路为栋自愿申请撤回对***、中海物业公司、石巢公司、海华地产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为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路为栋负担。
审判员汤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