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立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巍,吉林州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州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巍,吉林州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柴永生,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景立家,住长春市。
上诉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景立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