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2执951号
申请执行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宋梅,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52579.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因本案执行周期较长,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2执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