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与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1409号

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主要负责人:龙诗华,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朱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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