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75号
原告:***·吾**,男,1964年7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深圳街**开发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先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高翔,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吾**、**提·**与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高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吾**、**提·**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吾**、**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吾**、**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20元,减半收取计449.60元,由***·吾**、**提·**负担。
审判员 徐  显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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