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55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深圳街7号开发区综合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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