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在有,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之纯,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通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鹅湖路********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孙在有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通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通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终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孙在有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在有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在有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戴 昀 杞
审 判 员 郭 宣 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萌 超
书 记 员 热衣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