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通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在有,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之纯,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通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鹅湖路********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孙在有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通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通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终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孙在有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在有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在有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戴   昀   杞 审 判 员 郭   宣   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   萌   超 书 记 员 热衣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