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

***、***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终1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君,女,系***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淑君,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701B。
法定代表人:宋保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恩,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中南高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区金达路2号1栋创新楼。
法定代表人:周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晨,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如,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淑君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漳州中南高科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淑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花 絮
审判员 翁艺晖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