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7723号
原告:***,女,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黄淑君,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现住漳州市龙文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金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宋保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恩,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敏,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中南高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如,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华,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黄淑君与被告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漳州中南高科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解决清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淑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俊红
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
人民陪审员  陈美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柯燕玉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