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9民初551号
原告: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11楼E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285858414。
法定代表人:宋保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荣,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恩,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福建佳具群家具交易城5号楼D09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2GMPK4D。
法定代表人:郭加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渭彬,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军,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与被告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荣、张怀恩,被告三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军、陈渭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三迪公司支付工程款计1137637.77元;2.判令三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54719.80元(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止,实际金额应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三迪公司因建设“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项目,经与金宇公司协商后,于2019年11月6日拟定,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三迪房产漳州市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将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发包给金宇公司承建。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本工程由金宇公司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资料整理与移交等;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暂定含税总价为8141791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0日历天;工程竣工验收后,金宇公司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给三迪公司,三迪公司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结算审定,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审核后的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5%,余5%为保修金;三迪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向金宇公司支付工程款,收到催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支付的,则从第16日起,每逾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金宇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所涉的工程于2019年9月24日开工,至2019年11月12日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竣工后,金宇公司编制了《工程结算书》,于2020年6月22日向三迪公司提交,三迪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未提出异议,延至2020年7月27日三迪公司向金宇公司签发《结算通知书》,主要内容有:确认验收基本办理完成,可以办理结算。之后,三迪公司委托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2021年3月28日,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本案所涉工程三迪公司的送审金额为8794796.68元,核减金额635409.59元,审定金额为7948882.28元。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签发后,金宇公司与三迪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召开“关于主体结算争议点沟通会议”,经沟通,双方签署《会议纪要》及《漳州华安营销中心主体建筑结算审计勘验报告》,前述两份会议文件确认的内容有:(1)有关“支撑费”中诚信公司的审定价538000元,与合同价469000元存在69000元之差,该差额由双方各承担34500元,支撑费的结算价调为503500元;(2)水电面积按原合同3395㎡计算,合同单价125元/㎡,扣减9650元。据此,双方同意结算价在中诚信公司审定价中扣减以上二条合计44100元。截止至2020年12月29日止,三迪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已向金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6682351.50元。本案诉讼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的鉴定意见,本案所涉的工程造价为7708924.97元。根据三迪公司出具的签证,前述鉴定意见涉及的工程量之外的工程造价为94219.30元,两项合计7803144.27元。至金宇公司提起诉讼前,三迪公司已付款计6682351.50元,未付的工程款计1120792.77元。根据金宇公司查询,鉴定机构认定防火门区域分机一套未安装,扣款19500元依据不足;对应设计图纸的设备价款应为2655元,鉴定机构多扣了16845元。据此,三迪公司应付款应为1137637.77元。双方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本案所涉的工程于2020年3月13日竣工;2020年6月22日金宇公司已向三迪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三迪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4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即7428989.81元,但三迪公司仅付6682351.50元,逾期支付的金额计746638.31元。至2022年3月13日,本案所涉的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三迪公司应当向金宇公司返还5%的保修款计390999.46元。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11.4项的约定,三迪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逾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金宇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查询,前述活期存款年利率的0.35%,显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低,不足以弥补金宇公司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调整。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的年利率为4.35%,金宇公司申请按此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95%应付工程款逾期期间594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52855.86元;5%应当返还的保修款逾期期间40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1863.94元。两项合计54719.80元。请判如诉请。
三迪公司答辩如下:一、由于金宇公司不配合三迪公司办理工程结算确认,导致双方无法完成最终结算,不具备付款条件,责任完全在于金宇公司一方,金宇公司应对此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双方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三迪地产漳州市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第7.2.2条约定:“本工程竣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给甲方,本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审核后的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5%。”同时,依据双方于2021年3月31日签署的《漳州华安营销中心主体建筑结算审计勘验报告》(以下简称“《勘验报告》”),金宇公司签字盖章同意工程最终结算价以三迪公司集团审核为准。另外,三迪公司已在2020年7月27日发给金宇公司的《结算通知单》中明确告知金宇公司在双方结算办理完成前,三迪公司将不再支付工程款项。2021年4月8日,三迪公司收到金宇公司送审的结算资料,三迪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完成审核并通过电话方式多次通知金宇公司派员进行结算意见核对确认,但金宇公司始终未派员与三迪公司办理结算核对事宜。无奈之下,三迪公司只好发函要求金宇公司限期派员办理结算核对。因金宇公司不配合三迪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导致双方无法完成最终结算,达不到《施工合同》第7.2.2条及《勘验报告》约定的经双方确认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审核后的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5%的条件,该责任完全在于金宇公司一方,在最终结算经双方确认之前,三迪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二、依据《施工合同》约定,金宇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第7.2.3条约定:“本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金宇公司盖章确认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25590.97元、水费8330元,共计33920.97元应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三、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每次三迪公司付款前,金宇公司应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在金宇公司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三迪公司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合同》第7.2.2条约定,“本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审核后的最终结算总价(且乙方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与结算金额等额发票)款的95%”。同时,《施工合同》第7.2.4条约定,“每次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在金宇公司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三迪公司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由于金宇公司不配合办理结算导致双方无法完成最终结算确认,故金宇公司主张违约金自2020年9月5日开始起算明显是错误的。退一步来说,假设三迪公司存在金宇公司所述的违约情形应向金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金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与《施工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故依约应当予以调整。依据《施工合同》第11.4条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甲方自收到书面催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支付的,则从收到书面催款通知的第16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于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所有合同条款内容已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退一步来说,假设三迪公司存在金宇公司所述的违约情形,金宇公司应依《施工合同》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三迪公司主张,否则,依约应当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2019年,甲方三迪公司与乙方金宇公司签订三迪地产漳州市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1条工程名称: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1.2条工作范围:本项目为三迪地产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结构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售楼部、转角商业的主体结构工程招标,建筑面积约4500㎡,其中售楼部地下室共1层约1105㎡,地上建筑面积约3395㎡。……。3.1.2条第贰类: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8141791元,其中不含税合同总价7469533.03元,税金(增值税)672257.97元(税率为9%)。……。7.2.1条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后15日历天内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并经参建五方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先行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相应金额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发票。7.2.2条本工程竣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结算审定。本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审核后的最终结算总价(且乙方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与结算金额等额发票)款的95%,余下最终结算总价款的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7.2.3条本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按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的托收单所列费用分摊后从每期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开具收款收据。7.2.4条每次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7.2.5条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保修金不计利息。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按国家相关规定超过两年的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11.4条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甲方自收到书面催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支付的,则从收到书面催款通知的第16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签订后,金宇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0年3月13日,三迪公司在《工程移交单》上签字,同意验收。2021年3月28日,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核,三迪公司的华安项目营销中心主体建筑工程送审金额为8794796.68元,审定金额为7948882.28元,增减金额为635409.59元。2021年3月31日,金宇公司与三迪公司达成《漳州华安营销中心主体建筑结算审计勘验报告》,双方在报告的最后一点约定,“以上华安营销中心主体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意见,请华安成控部按集团结算要求整理好,报送集团成本部审核,结算价以集团审核为准。特此汇报。”后,集团并未给出审核结果。
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三迪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金宇公司就案涉工程未施工的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及工程量计算错误进行鉴定。2022年3月22日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结论为:1.依据金宇公司与三迪公司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需鉴定扣减明细的造价鉴定后核减为239957.31元;2.鉴定总造价为原中诚信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总造价为7948882.28元,扣减鉴定核减造价239957.31元,鉴定总造价为7708924.97元(包含地下室外脚手架费用32340元)。
四、本案案涉工程鉴定意见未涉及的工程量的工程造价为94219.30元。
五、金宇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电费25590.97元、水费8330元,合计33920.97元。
六、双方确认三迪公司已付工程款6682351.50元。
上述事实,有金宇公司提交的《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指令单、《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单、文件签收单、结算通知单、公证书、快递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竣工结算申请单、会议纪要、漳州华安营销中心主体建筑结算审计勘验报告、工程款明细表、客户回单、增值税发票、工程签证审批表单,三迪公司提交的水电使用情况说明、《鉴定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防火门的价格为19500元是否合理?二、三迪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三迪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防火门的价格为19500元是否合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三迪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金宇公司就案涉工程未施工的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及工程量计算错误进行鉴定。2022年3月22日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结论为:1.依据金宇公司与三迪公司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需鉴定扣减明细的造价鉴定后核减为239957.31元;2.鉴定总造价为原中诚信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总造价为7948882.28元,扣减鉴定核减造价239957.31元,鉴定总造价为7708924.97元(包含地下室外脚手架费用32340元)。对该《鉴定报告书》,金宇公司认为对于其中防火门区域分机扣减19500元,依据不明。对此,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安装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为基数×单价进行结算。缺乏各项材料的认价文件,无法得知“防火门区域分机”的投标报价。因该防火门区域分机缺少对应的品牌、型号、规格,市场无法询价,参考了广材网-建筑工程造价行业材料价格查询平台北京乐鸟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是否合理,由法院判定。金宇公司为了证明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防火门区域分机做出的结论是不合理的,向本院提交了“北京乐鸟报价表”、金宇公司与乐鸟公司业务员王兴元的微信聊天记录、《产品报价单》、《营业执照》这组证据,证明防火门区域分机的实际销售价与网上报价不一致,实际销售价为报价的2折。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宇公司提供的“北京乐鸟报价表”,说明金宇公司对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询价行为是认可的,只是对于实际销售价有异议。而,金宇公司提供的其与乐鸟公司业务员王兴元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这份证据,因该份证据只有聊天记录,金宇公司未举证证明王兴元的身份,对于王兴元是否是乐鸟公司的员工,本院无法查明,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于金宇公司提供的《产品报价单》,因金宇公司询价的公司为漳州市芗城区安胜消防器材经营部,与鉴定机构询价的公司不一致,公司及产品的不同,必然也会导致价格的不同,因此,该组证据也不予采信。综上,金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鉴定机构对于防火门区域分机的鉴定结论是不合理的,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防火门区域分机的价格,本院予以确定为19500元。故,本案的鉴定总造价为7708924.97元。
二、三迪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金宇公司向本院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2855.86元,时间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三迪公司认为,由于金宇公司不配合三迪公司办理工程结算确认,导致双方无法完成最终结算,不具备付款条件,责任完全在于金宇公司一方。再者,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每次三迪公司付款前,金宇公司应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在金宇公司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三迪公司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金宇公司与三迪公司在《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的7.2.2条约定,“本工程竣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结算审定。本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审核后的最终结算总价(且乙方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与结算金额等额发票)款的95%,余下最终结算总价款的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7.2.4条中约定,“每次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就案涉工程价款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3月28日,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021年3月31日,金宇公司与三迪公司进行磋商,达成的《漳州华安营销中心主体建筑结算审计勘验报告》,约定“以上华安营销中心主体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意见,请华安成控部按集团结算要求整理好,报送集团成本部审核,结算价以集团审核为准”。但直至金宇公司起诉之日,三迪公司仍未给出具体的审核意见。既然双方未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的“本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日历天内支付至审核后的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5%”的支付条件也尚未成就,金宇公司主张该时间段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约定乙方未在甲方付款前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一直处于磋商阶段,工程价款尚未明确,这也导致了金宇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不能。在2021年3月31日双方磋商后,直至2021年5月20日金宇公司向本院起诉时,三迪公司仍未给出具体的审核意见,时间长达80天。案涉工程款在诉讼前应付价款是不确定的,本案经审理最终认定了三迪公司欠付金宇公司工程价款的事实,如诉讼期间不计利息,会扩大承包人的损失,降低了发包人的成本,这对承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也为督促发包人积极履行结算、付款义务,本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宜。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但金宇公司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低,应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利率做了明确约定,应充分遵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金宇公司申请调整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三迪是否需要支付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0年3月13日,三迪公司在《工程移交单》上签字,同意验收合格,本案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保修期为2年,至2022年3月12日期满。诉讼过程中,金宇公司发现质保期已满,故向本院主张退还质保金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迪公司对金宇公司退还质保金的主张没有异议,但认为对2022年3月份墙体开裂、漏水补漏的修复费用应予以扣除。本院认为,三迪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来证明墙体开裂损失和漏水修复费用损失,待其收集充足证据后可另案主张。双方在合同第11.4条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甲方自收到书面催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支付的,则从收到书面催款通知的第16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诉讼中,金宇公司未提供关于退还质保金的书面催款通知,故向本院主张之日(2022年4月22日)视为书面催款之日,从催款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即从2022年5月8日起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金宇公司与三迪公司签订的《营销中心主体建筑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次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就案涉工程剩余款项,金宇公司未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讼中,经本院释明,为避免讼累,甲方三迪公司同意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在三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日,金宇公司需向三迪公司提交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三迪公司的意见,本院予以尊重。案涉工程价款经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总造价为7708924.97元,鉴定意见未涉及到的工程量为94219.3元,合计7803144.27元。三迪公司已付工程款为6682351.5元,扣除应由金宇公司承担的电费25590.97元、水费8330元,三迪公司还应支付给金宇公司1086871.8元(包含5%质保金390157.2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687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671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以390157.2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的当日,向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31元,由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98元,由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3元;鉴定费95417元,由漳州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411.13元,由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00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漳 琳
人民陪审员 陈林玉邻
人民陪审员 林 梅 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春 枝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