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陆城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6907号
原告:厦门陆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南尾井社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7KUD6D。
法定代表人:黄剑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鹏,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11楼E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285858414。
法定代表人:宋保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陆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漳州天利仁和项目精装修成品保护合同》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约定,“当协商无果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抬头甲方一栏为“天利仁和-仁雅苑18#、19#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部”,经查天利仁和项目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据此应认定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无管辖权,应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泽喆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兰 妍
代书记员 杨雅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