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昆山晶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昆山晶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民,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水利局0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昆山晶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27184.7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8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