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民初721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昆山晶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民,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科,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昆山晶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晶雪公司)诉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疆建筑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周期较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毛 博
人民陪审员 刘德阳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