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3执1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创艺塑钢门窗厂,住呼图壁县S201以南。
法定代表人:许高超,厂长。
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56436220XT,住所地呼图壁县上二工路**。
法定代表人:王科,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创艺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车辆、不动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在做了上述执行工作后,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本案的查询、执行情况申请人确认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