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101民初41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90号九鼎集团办公楼1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104X0。
法定代表人:王荣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毅红,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昌华路44号皇城1号2号楼3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8932939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唯家生活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风大街33号腾疆·财富广场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MA7753XH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46号(水利局一楼0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6436220XT。
法定代表人:王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云,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唯家生活百货有限公司、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 534元,减半收取计43 267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九鼎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佘 文
审 判 员 邹永梅
审 判 员 侯丽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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