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23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申请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87573元。本案申请标的8757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1***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姜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