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1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昌吉市荣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1530.7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41530.72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3523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76.7元,因冻结金额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故未进行划拨。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所、不动产、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9年5月27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19年6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10月3日,将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10月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俊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