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23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不锈钢区12栋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L83258172K。
经营者:***,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图壁县上二工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6436220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3民终14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力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560885.43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60885.43元(不含延期利息及案件执行费80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土地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腾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姜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