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瑞盛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乌劳人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瑞盛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27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