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24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我院审理的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标的357289元,执行费5259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357289位元,执行费5259元。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