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3224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我院审理的新疆飞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标的357289元,执行费5259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357289位元,执行费5259元。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